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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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9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民國57.
甲○○民國66.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民國99.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養子」之記載,應更正為「養女」。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