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35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徐仲明 債務人 張秋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5年11月13日合併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緣債務人張秋端與債權人於94年1月17日起初次訂立短期循環融資契約書壹份,首次可動用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參萬元整為限度(惟貴行得保留實際動用額度之審核權),契約為期一年,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1條)。
1.借款利息:依年利率18.25%,採固定利率按日計息(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2條)。
2.本息逾期違約金:凡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另按前條約定利率之10%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前條約定利率之20%計付(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3條)。
(三)詎料前開貸款自94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猶未履行付款,貸款尚欠本金29,890元及自9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張秋端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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