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1013號聲請人 賴紀汶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張碧真 遺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