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56號聲請人 吳盟分 (即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之董代理人 許懷 儷律師
鄭渼蓁 律師 翁焌旻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會為強化業務功能,及活化董事會運作彈性並注入相關領域之專業,以落實設立宗旨,並協助國內航空產業發展,已於民國105年7月19日經第10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第10條、第21條,即如附表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原捐助章程、105年7月19日修訂捐助章程之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交通部105年
8月3日交航字第1050024003號函文表明同意前述捐助章程條文修正之意旨,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全文如附件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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