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60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蔡淑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蔡淑鈴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96908元整,及各筆借
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緣相對人蔡淑鈴分別於(1)、民國99年9月16日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0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84期按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5固定計算之利息,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暨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逾期延滯利息(即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相對人自請領上述消貸款使用後,尚欠聲請人消費款計新臺幣新臺幣64765元整,自民國105年0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逾期延滯利息(即違約金)。及於(2)、民國100年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84期按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58固定計算之利息,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暨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逾期延滯利息(即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相對人自請領上述消貸款使用後,尚欠聲請人消費款計新臺幣新臺幣13214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5年0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9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延滯利息(即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96908元
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無任感禱。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詹東益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16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508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9│││64765││5起││5│││元│││││├──┼───┼─────┼──────┼──────┼───────┤│002│新臺幣││自民國10508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58│││132143││5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5091│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64765││6起││月(期)加計新│││元││││臺幣壹仟元整之│││││││違約金。│├──┼───┼─────┼──────┼──────┼───────┤│002│新臺幣││自民國105091│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132143││6起││月(期)加計新│││元││││臺幣壹仟元整之│││││││即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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