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聲字第9號聲請人 李逸橿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 律師相對人 陳之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三年度司執全字第三二0號假處分執行事件,聲請人所出具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保證字第一0三0一0一七號保證書壹紙,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家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103年9月1日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擔保額度新臺幣25,000元﹚1張為擔保而對相對人之財產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保證書,爰聲請准予返還保證書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上述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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