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72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萬星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93/8/20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萬元整,約定
於100/8/20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1/3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契據影本、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淑燕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7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萬星彤│自95/1/31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300666│││││││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萬星彤│自95/2/28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00666││││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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