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94號
代理人 張巧旻 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燕蓉
附表: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10年3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10年3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0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母親、 梁瑞運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母親、梁瑞運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母親、梁瑞運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③聲請人「本人」、母親、梁瑞運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0年3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④提出債務人「本人」、母親、梁瑞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0年3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0年3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②現住處房屋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關係?如係租屋,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
③說明與何人同住、租金如何分擔?
④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⑤母親共子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