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776號
債權人 林朝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 陳欣壽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陳欣壽發支付命令,而債務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經查,債務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鄭麗雪 及債務人陳欣壽因住所不明,渠等均已於民國111年8月1日設籍於彰化○○○○○○○○,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屬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