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4號
原告 吳永信
被告 蔡吳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計算式: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21,600元/每平方公尺×150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繳納2,000元及起訴時繳納27,116元,原告尚應補繳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