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春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春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張春杰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八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四至五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1月;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附表】受刑人張春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否│否││之刑││││├──────┼─────────────┼─────────────┼─────────────┤│犯罪日期│100年8月7日晚間某時許│100年7月19日上午8時許│100年6月10日上午6、7時許│├──────┼─────────────┼─────────────┼─────────────┤│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毒偵字第77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02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89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易字第731號│100年度易字第654號│100年度易字第604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15日│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14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易字第731號│100年度易字第654號│100年度易字第604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2月15日│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14日│││日││││││期││││├───┴──┼─────────────┼─────────────┼─────────────┤│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24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96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06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四五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1月│編號六七八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併定其應執行│(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14號判決)│徒刑1年2月(本院100年度訴字││之刑││第551號判決)│├──────┼─────────────┬─────────────┼──────────────┤│犯罪日期│100年7月4日晚上10時許往前│100年7月2日凌晨3時許│100年10月3日上午某時許│││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毒偵字第60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601號│度毒偵字第824、873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414號│100年度訴字第414號│100年度訴字第551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2月24日│101年2月24日│101年7月31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414號│100年度訴字第414號│100年度訴字第551號│││號│││││判決├──┼─────────────┼─────────────┼──────────────┤││確││││││定│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101年7月31日│││日││││││期││││├───┴──┼─────────────┼─────────────┼──────────────┤│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89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89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946號│└──────┴─────────────┴─────────────┴──────────────┘┌──────┬─────────────┬───────────────┬─────────────┐│編號│七│八│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六七八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併定其應執行│(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51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100年10月3日上午某時許│100年10月16時某時許││├──────┼──────────────┼──────────────┼─────────────┤│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機關年度及其│度毒偵字第824、873號│年度毒偵字第824、873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551號│100年度訴字第551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31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551號│100年度訴字第551號││││號│││││判決├──┼──────────────┼──────────────┼─────────────┤││確││││││定│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31日││││日││││││期││││├───┴──┼──────────────┼──────────────┼─────────────┤│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946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9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