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8號聲請人 林增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任工程行│第一商業銀│105年11月15日│24,700元│GB0000000││││ 劉樹山 │行華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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