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3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奕伸實業有限公司、 張智傑 、 王素勤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7,163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3,072元(計算式:23,572-500=23,07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3,07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