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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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68號原告哆唻咪音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立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8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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