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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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24號原告總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榮泰 被告步步通綠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瑋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陳冠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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