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51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棚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丞妮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780元,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