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297號原告鴻韻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連海平 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 律師被告 謝濬鴻 訴訟代理人 郭沛琳 被告 許育修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 律師被告 鄭敦友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楊麗珍 」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連海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