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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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6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晉瑜 (即 吳明和 之繼承人)
吳峰慰 (即吳明和之繼承人) 吳政億 (即吳明和之繼承人) 黃順昭 (即吳明和之繼承人) 吳櫻慈 (即吳明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明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7,499元,及自民國95年8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明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24,752元,及其中37,883元部分自107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明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