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職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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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職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三○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 律師
張秉正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捌年柒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押之必要,予以執行押在案。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接押,於審理中,其法定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其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楊商江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正庸法官陳世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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