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更一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宇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所載起訴案號之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之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所載起訴案號之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顯僅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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