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曹淑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淑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淑貞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1年5月1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曹淑貞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11年5月17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㈡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件經本院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1年6日13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9至104頁)。
㈢爰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2
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緝字第68號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3至4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邱顯祥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9日107年1月24日107年5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21號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42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94號108年度簡字第89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判決日期107/07/31108/05/16110/10/13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94號108年度簡字第89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88號不合法駁回上訴)判決確定日期107/08/31108/07/17(撤回上訴)111/04/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096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742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62號編號1至2曾定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編號3至4曾定有期徒刑8年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判決日期110/10/13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88號不合法駁回上訴)判決確定日期111/04/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62號編號3至4曾定有期徒刑8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