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35號
109年度救字第199號原告 杜彩盈 被告 饒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被告之住所地位在高雄市○○區○○○巷00○0號,此有起訴狀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於起訴時主張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事件,亦應移由該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