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3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3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3517號債權人墅位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己○○、甲○○、戊○○、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利息之依據。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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