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保管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09號上訴人甲○○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4年訴字第709號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一十八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九千零二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