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97號原告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台幣(下同)3,382萬8,7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萬9,7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萬9,204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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