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6號附民原告 賴敏慈 附民被告 溫正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壢交簡字第160號過失傷害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2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葉乃瑋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