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22號原告乙○○
丁○法定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內分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