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122號聲請人 蔡麗娟 即昶翔行銷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樓上列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昶翔行銷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