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59號原告 賴協慶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複代理人 蔡碩毅 被告 張胡秀英 訴訟代理人 張玲惠 被告 胡桂雲 訴訟代理人 張文瑞 被告 胡金雄 追加被告 林家珍 地政士即 胡春來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查被告 胡廖 麵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87年10月1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本件原告對已死亡之人即 胡廖麵 起訴,此部分之訴不合法,又本件原告雖陳報胡廖麵之被告繼承人為胡金雄及張胡秀英,然原告提出之 廖胡 麵之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第59頁)並無張胡秀英,另原告雖主張被告胡桂雲業於89年11月24日為胡春來收養,對於 廖胡麵 無繼承權云云。然廖胡麵係87年10月18日死亡已如上述,則在被繼承人胡廖麵死亡時,被告胡桂雲尚未為胡春來收養,被告胡桂雲對於胡廖麵之遺產,自應仍有繼承權甚明。是本件原告未以胡廖麵之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為當事人不適格。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提出胡廖麵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繼承人如有未成年人,應併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追加被告。
㈡依上開說明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事實
理由之書狀(並附具繕本)、依應有部分比例變更後之新分割方案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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