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其楨 被告宇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蔡鴻禧 ,後於民國94年3月11日變更為甲○○,並由甲○○聲明承受訴訟,有承受訴訟狀及公司基本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是由法定代理人甲○○聲明承受訴訟,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15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予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