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方國樑 被告甲○○
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楊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