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5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投資友人事業而向多家銀行貸款,因經濟不景氣,獲利未如預期,又向多家銀行舉債,嗣友人捲款潛逃,致背負巨額債務,且伊配偶不顧家庭,由伊獨自養育稚齡子女,又遭公司裁員而失業,已不能清償債務,現存新台幣(下同)30萬8,200元現金可資清償破產財團債務,爰聲請准予裁定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自承及如附表所示13家債權銀行陳報結果,聲請人所積欠之債務額合計約為358萬8,870元及利息、違約金,而聲請人主張其尚有現金30萬8,200元(見本院卷第17頁),雖據提出台灣銀行台南分行、高雄分行面額各為9萬元、21萬8,200元之支票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1頁),惟經本院函詢該等銀行略覆以:聲請人各於民國95年
6月15日、同年月16日將上開票面金額兌現提領完畢,此有上開二銀行95年8月3日臺南營字第09500056081號、95年
8月7日高雄營字第09500065371號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33、134頁),再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8-3
2頁),又參以聲請自承傾遭裁員而失業,全無收入來源等語(見本院卷第3頁),足認聲請人現已無任何財產,而無從支付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其自身生活費用,亦即無財產可供構成破產財團,自無法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揆諸首開說明及破產法第148條意旨,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敏東┌──────────────────────────────────────────────────────┐│附表:債權額95破字第52號│├──┬───────────────┬───────────────────┬───────────────┤│編號│債權人│債權額(新台幣)│備註│├──┼───────────────┼───────────────────┼───────────────┤│01│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74,136元│見本院卷第59頁│├──┼───────────────┼───────────────────┼───────────────┤│0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⑴本金286,477元,及利息3,528元,延滯利│見本院卷第60頁(現金卡)││││息8,948元│││││⑵本金125,515元│見本院卷第63頁(信用卡)│├──┼───────────────┼───────────────────┼───────────────┤│03│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807,624元,及利息32,659元,違約金│見本院卷第70頁││││2,522元││├──┼───────────────┼───────────────────┼───────────────┤│0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47,014元│見本院卷第72頁│├──┼───────────────┼───────────────────┼───────────────┤│05│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649,365元│見本院卷第78頁│├──┼───────────────┼───────────────────┼───────────────┤│0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⑴本金133,628元,及利息│見本院卷第79頁││││⑵本金27,187元,及利息│││││⑶本金75,084元,及利息││├──┼───────────────┼───────────────────┼───────────────┤│07│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52,033元│見本院卷第81頁│├──┼───────────────┼───────────────────┼───────────────┤│08│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14,148元,及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82頁│││原誠泰商業銀行)│││├──┼───────────────┼───────────────────┼───────────────┤│09│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78,116元,及利息14,777元│見本院卷第104頁│├──┼───────────────┼───────────────────┼───────────────┤│10│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34,274元│見本院卷第106頁│├──┼───────────────┼───────────────────┼───────────────┤│1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⑴信用卡:本金93,750元,及利息9,188元│見本院卷第123頁││││、違約金2,841元│││││⑵周轉金:本金20,263元,及利息1,187元│││││、違約金84元││├──┼───────────────┼───────────────────┼───────────────┤│1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56,792元,及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25頁│├──┼───────────────┼───────────────────┼───────────────┤│1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13,464元│聲請人所自承(見本院卷第15頁)│├──┴───────────────┼───────────────────┴───────────────┤│合計│約本金3,588,870元及利息、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