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49號聲請人 鄭偉義 相對人 王朝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與相對人離婚事件(本院一0一年度婚字第五八四號),因其無資力,年老無恆產,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生活經濟困難,實無能力支付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及本院依職權調得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有上開文件在卷可稽。據前開稅務資料所示,聲請人於九十九年度財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千二百六十元,一00年度財產總額為三千六百四十元,均無任何收入。是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堪以認定;又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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