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99號原告 莊銘財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 張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離婚、監護權、子女扶養費及夫妻財產差額剩餘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離婚部分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酌定監護權及給付扶養費部分,雖不另徵收裁判費,惟兩造間就離婚部分經本院101年度司家調字第57號成立調解,然關於子女監護權及給付扶養費部分,則未成立調解,故原告仍應繳納起訴時應徵收之裁判費3,000元】。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夫妻財產剩餘差額100,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000元(3,000+1,000=4,000)。惟原告於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得暫免繳納裁判費,然於前揭聲請訴訟救助裁定駁回確定後,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前揭駁回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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