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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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補字第6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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