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82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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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8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柯慶桐
       許志禎
       徐月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8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27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立村
  書記官 謝文心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捌佰
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文心
法官 王立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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