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9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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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8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有關國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95號上訴人甲○○(原名: 楊暉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間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89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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