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1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本案而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5年10月30日發布通緝,至98年2月17日始為警緝獲到案等事實,有該署之通緝書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通緝(協尋)案件報告書各1份在卷足憑。故依上開條例之規定,無從予以減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1、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2、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3、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4、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5、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6、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7、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