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2066號聲請人甲○○
號2樓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懷歆┌───────────────────────────────────────────────┐│本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2066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吳仲 由││93年6月16日│95年1月30日│33,000元│0000000││├──┼─────┼───────┼──────┼──────┼──────┼──────┼──┤│2│吳仲由││93年6月16日│95年2月30日│33,000元│0000000││├──┼─────┼───────┼──────┼──────┼──────┼──────┼──┤│3│吳仲由││93年6月16日│95年3月30日│33,000元│0000000││├──┼─────┼───────┼──────┼──────┼──────┼──────┼──┤│4│吳仲由││93年6月16日│95年4月30日│33,000元│0000000││├──┼─────┼───────┼──────┼──────┼──────┼──────┼──┤│5│吳仲由││93年6月16日│95年5月30日│33,000元│0000000││├──┼─────┼───────┼──────┼──────┼──────┼──────┼──┤│6│吳仲由││93年6月16日│95年6月30日│33,000元│0000000││├──┼─────┼───────┼──────┼──────┼──────┼──────┼──┤│7│吳仲由││93年6月19日│95年7月30日│33,000元│0000000││├──┼─────┼───────┼──────┼──────┼──────┼──────┼──┤│8│吳仲由││93年6月16日│95年8月30日│33,000元│0000000││├──┼─────┼───────┼──────┼──────┼──────┼──────┼──┤│9│吳仲由││93年6月16日│95年9月30日│33,000元│0000000││├──┼─────┼───────┼──────┼──────┼──────┼──────┼──┤│10│吳仲由││93年6月16日│95年10月30日│33,000元│0000000││├──┼─────┼───────┼──────┼──────┼──────┼──────┼──┤│11│吳仲由││93年6月16日│95年11月30日│33,000元│0000000││├──┼─────┼───────┼──────┼──────┼──────┼──────┼──┤│12│吳仲由││93年6月16日│95年12月30日│33,000元│0000000││├──┼─────┼───────┼──────┼──────┼──────┼──────┼──┤│13│吳仲由││93年6月16日│96年1月30日│33,000元│0000000││├──┼─────┼───────┼──────┼──────┼──────┼──────┼──┤│14│吳仲由││93年6月16日│96年2月30日│33,000元│0000000││├──┼─────┼───────┼──────┼──────┼──────┼──────┼──┤│15│吳仲由││93年6月16日│96年3月30日│33,000元│0000000││├──┼─────┼───────┼──────┼──────┼──────┼──────┼──┤│16│吳仲由││93年6月16日│96年4月30日│33,000元│0000000││├──┼─────┼───────┼──────┼──────┼──────┼──────┼──┤│17│吳仲由││93年6月16日│96年5月30日│33,000元│0000000││├──┼─────┼───────┼──────┼──────┼──────┼──────┼──┤│18│吳仲由││93年6月16日│96年6月30日│33,000元│0000000││├──┼─────┼───────┼──────┼──────┼──────┼──────┼──┤│20│吳仲由││93年6月16日│96年7月30日│33,000元│0000000││├──┼─────┼───────┼──────┼──────┼──────┼──────┼──┤│21│吳仲由││93年6月16日│96年8月30日│33,000元│0000000││├──┼─────┼───────┼──────┼──────┼──────┼──────┼──┤│22│吳仲由││93年6月16日│96年9月30日│33,000元│0000000││├──┼─────┼───────┼──────┼──────┼──────┼──────┼──┤│22│吳仲由││93年6月16日│96年10月30日│33,000元│0000000││├──┼─────┼───────┼──────┼──────┼──────┼──────┼──┤│23│吳仲由││93年6月16日│96年11月30日│33,000元│0000000││├──┼─────┼───────┼──────┼──────┼──────┼──────┼──┤│24│吳仲由││93年6月16日│96年12月30日│33,000元│0000000││├──┼─────┼───────┼──────┼──────┼──────┼──────┼──┤│25│吳仲由││93年6月16日│97年1月30日│33,000元│0000000││├──┼─────┼───────┼──────┼──────┼──────┼──────┼──┤│26│吳仲由││93年6月16日│97年2月30日│33,000元│0000000││├──┼─────┼───────┼──────┼──────┼──────┼──────┼──┤│27│吳仲由││93年6月16日│97年3月30日│33,000元│0000000││├──┼─────┼───────┼──────┼──────┼──────┼──────┼──┤│28│吳仲由││93年6月16日│97年4月30日│33,000元│0000000││├──┼─────┼───────┼──────┼──────┼──────┼──────┼──┤│29│吳仲由││93年6月16日│97年5月30日│33,000元│0000000││├──┼─────┼───────┼──────┼──────┼──────┼──────┼──┤│30│吳仲由││93年6月16日│97年6月30日│33,000元│0000000││├──┼─────┼───────┼──────┼──────┼──────┼──────┼──┤│31│吳仲由││93年6月16日│97年7月30日│33,000元│0000000││├──┼─────┼───────┼──────┼──────┼──────┼──────┼──┤│32│吳仲由││93年6月16日│97年8月30日│33,000元│0000000││├──┼─────┼───────┼──────┼──────┼──────┼──────┼──┤│33│吳仲由││93年6月16日│97年9月30日│33,000元│0000000││├──┼─────┼───────┼──────┼──────┼──────┼──────┼──┤│34│吳仲由││93年6月16日│97年11月30日│33,000元│0000000││├──┼─────┼───────┼──────┼──────┼──────┼──────┼──┤│35│吳仲由││93年6月16日│97年12月30日│33,000元│0000000││├──┼─────┼───────┼──────┼──────┼──────┼──────┼──┤│36│吳仲由││93年6月13日│98年1月30日│33,000元│0000000││├──┼─────┼───────┼──────┼──────┼──────┼──────┼──┤│37│吳仲由││93年6月16日│98年2月30日│33,000元│0000000││├──┼─────┼───────┼──────┼──────┼──────┼──────┼──┤│38│吳仲由││93年6月16日│98年3月30日│33,000元│0000000││├──┼─────┼───────┼──────┼──────┼──────┼──────┼──┤│39│吳仲由││93年6月16日│98年4月30日│33,000元│0000000││└──┴─────┴───────┴──────┴──────┴──────┴──────┴──┘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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