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即破產人丙○○
二巷十代理人庚○○律師複代理人 林巧雲 律師破產管理人 陳賜良 律師監查人丁○○
甲○○○己○○
號兼前列三人共同代理人乙○○兼前列三人共同代理人辛○○○
戊○○○○○
李富美 謝晃典 許美惠 張月娥 林錦珠 黃秀英 邱玉年 陳懷卿 陳栢餘 陳榮三 洪安男 林金珠 蘇雅惠 陳鉞奇 彰化縣田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春能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破產管理人陳賜良律師應予解任,另選任 劉淑華 律師(住彰化縣○○鎮○○路○○號6樓)為破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又破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破產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依序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破產人丙○○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裁定宣告破產,並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改選任陳賜良律師為破產管理人,惟陳賜良律師於破產程序進行期間遠赴國外留學而無法行使其破產管理人之職務,為使本件破產程序順利進行,並參酌劉淑華律師之意見,爰依職權解除陳賜良律師破產管理人之職務,另選任劉淑華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續行本件破產程序。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