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66號聲請人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相對人甲○○相對人丙○○
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明娟 、 陳進福 、甲○○於民國(下同)85年7月23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7月23日至115年7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陳明娟、陳進福、甲○○於85年7月27日向原債權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借款4,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所載),其借款期限為自85年7月27日起至90年7月27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明娟、陳進福、甲○○尚欠本金2,56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三所載,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4年10月7日將本件對債務人之一切權利讓興聲請人,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於92年12月10日將不動產花蓮縣○○鄉○○段71、79地號贈與丙○○,自93年8月16日花蓮縣○○鄉○○段32建號移轉予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讓與公告、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除相對人陳進福、陳明娟北抵押物之所有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附表一:95年度拍字第16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光復鄉│ 達莫 ││70│旱│││1106.21│全部│甲○○│├──┼───┼────┼───┼───┼────┼─┼──┼──┼────┼─────┼────┤│002│花蓮縣│光復鄉│達莫││71│旱│││1186.75│全部│丙○○│├──┼───┼────┼───┼───┼────┼─┼──┼──┼────┼─────┼────┤│003│花蓮縣│光復鄉│達莫││76│建│││1258.57│全部│甲○○│├──┼───┼────┼───┼───┼────┼─┼──┼──┼────┼─────┼────┤│004│花蓮縣│光復鄉│達莫││79│旱│││1340.56│全部│丙○○│├──┼───┼────┼───┼───┼────┼─┼──┼──┼────┼─────┼────┤│005│花蓮縣│光復鄉│達莫││80│旱│││685.92│全部│甲○○│└──┴───┴────┴───┴───┴────┴─┴──┴──┴────┴─────┴────┘┌─────────────────────────────────────────────────────┐│附表二(建物)︰95年度拍字第166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32│花蓮縣光復│達莫段76│住家用、│一層35.24│35.24││││全部│乙○○│○○○鄉○○街65│地號│鋼筋混凝│││││││││││號││土造一層│││││││││││││樓││││││││└──┴───┴─────┴────┴────┴─────┴───┴───┴───┴────┴───┴───┘┌──────────────────────────────────────────┐│附表三:95年度拍字第166號││(自違約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2,560,000元│92年6月29日│10.7│9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