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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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11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振㨗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7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振㨗(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11(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9)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5月,附表編號12至14(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0至12)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係就附表編號1至11、12至14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但漏未審酌附表編號11該罪之犯罪日期為民國104年3月27日,而該案件係於107年4月9日確定,抗告人其餘所犯各罪均係在該案確定前所犯,顯然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意指附表所示全部案件應合併定一個執行刑),顯有疏失云云。
三、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審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0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等情,有相關裁判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附表編號2、4、10、11、12、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其餘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辦理。茲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依卷附107年
5月18日「定刑聲請切結書」記載,受刑人同意就: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1998號、第7009號等執行案號(即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案件);㈡106年度執字第15381號、第5264號、第5265號等執行案號(即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案件),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於該切結書中簽名確認(執行卷第6頁),檢察官亦係秉此聲請定刑,有聲請書暨附表存卷可佐(原審卷第7至15頁),程式並無不合。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0月以上,各刑未定應執行刑與定應執行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5年9月(5年4月+5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5月;就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各罪,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9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1年5月(3月+9月+5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經核均未逾越法律外部及內部界限,核屬原審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並無不合。
四、抗告意旨雖執前詞主張應以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作為定執行刑之基準,並認附表所示各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意指附表所示全部案件應合併定一個執行刑)云云。然查:
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係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在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即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倘與他罪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首先判刑確定者係附表編號1、
2(確定日期為105年6月23日),在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即附表編號1至11,依上揭說明,始符合數罪併罰之合併定刑。而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105年6月23日」之後,即無與附表編號1至11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但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各罪,首先判刑確定者係附表編號12(確定日期為106年8月28日),在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即附表編號12至14,因符合前述數罪併罰之法則,則可另定執行刑。從而,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11、12至14所示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5月、1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徒憑己見,指摘原裁定違誤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附表:受刑人陳振㨗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1.21│105.1.21│104.11.17│├────────┼────────┼────────┼────────┤│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85號│毒偵字第1085號│毒偵字第3493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105年度│105年度││││審訴字第571號│審訴字第571號│審訴字第9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5.31│105.5.31│105.7.26│├───┼────┼────────┼────────┼────────┤││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105年度│105年度││││審訴字第571號│審訴字第571號│審訴字第977號││├────┼────────┼────────┼────────┤││判決│105.6.23│105.6.23│105.8.15││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易科罰金之│否│是│否││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534號│執字第11533號│執字第12797號││├────────┴────────┴────────┤││編號1至10部分,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99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11.17│105.6.22│105.6.22│├────────┼────────┼────────┼────────┤│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493號│毒偵字第5405號│毒偵字第5405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106年度│106年度││││審訴字第977號│審訴緝字第17號│審訴緝字第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7.26│106.6.6│106.6.6│├───┼────┼────────┼────────┼────────┤││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106年度│106年度││││審訴字第977號│審訴緝字第17號│審訴緝字第17號││├────┼────────┼────────┼────────┤││判決│105.8.15│106.7.13│106.7.13││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是│否│否││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020號│││執字第12798號│││├────────┴─────────────────┤││編號1至10部分,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998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4.25│105.4.24│105.6.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09號│毒偵字第1609號│毒偵字第471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106年度│106年度││││訴緝字第113號│訴緝字第113號│審訴緝字第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6.29│106.6.29│106.6.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106年度│106年度││││訴緝字第113號│訴緝字第113號│審訴緝字第19號││├────┼────────┼────────┼────────┤││判決│106.7.24│106.7.24│106.7.24││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3228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540號││├─────────────────┴────────┤││編號1至10部分,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998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6.2│104.3.27│105.12.7晚間9時│││││許前之同年12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710號│偵字第10043號│偵字第1156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106年度│106年度││││審訴緝字第19號│訴緝字第58號│審易字第19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6.30│107.3.8│106.7.21│├───┼────┼────────┼────────┼────────┤││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106年度│106年度││││審訴緝字第19號│訴緝字第58號│審易字第1958號││├────┼────────┼────────┼────────┤││判決│106.7.24│107.4.9│106.8.28││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7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541號│執字第7009號│執字第15381號││├────────┼────────┼────────┤││編號1至10部分,│││││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998號│││└────────┴────────┴────────┴────────┘┌────────┬────────┬────────┬────────┐│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4.17│106.4.17││├────────┼────────┼────────┼────────┤│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238號│毒偵字第5238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106年度│││││審訴字第1834號│審訴字第18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2.12│107.2.12││├───┼────┼────────┼────────┼────────┤││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106年度│││││審訴字第1834號│審訴字第1834號│││├────┼────────┼────────┼────────┤││判決│107.3.19│107.3.19│││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易科罰金之│否│是│││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264號│執字第5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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