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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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