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6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6年1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現在(包括過去成立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6年1月20日起至116年1月1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313,000元,借款期限為13年,借款期間為93年2月23日起至106年2月23日止,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2.82%計算,分156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8年5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22,022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影本各一件、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7月27日新院 雲民佑 98司拍264字第15815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8年7月29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雲娥┌───────────────────────────────────────────────────────────────────┐│98年度司拍字第264號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縣│芎林鄉│大華││626│建│147.73│1000分之333│乙○○所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建│││建築式樣├───┬───┬───┬─────────┤權利│││││││主要建築材││││附屬建物││││││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料及房屋層│三層││合計│││備考││號│號││││││││範圍││├─┼──┼─────┼─────┼─────┼───┼───┼───┼─────────┼───┼──────────────────┤│1│110│新竹縣芎林│新竹縣芎林│三層樓鋼筋│85.83││85.83│陽台8.56│全部│乙○○所有│○○○鄉○○段○鄉○○路83│混凝土造││││││││││626地號│號三樓││││││││├─┴──┴─────┴─────┴─────┴───┴───┴───┴─────────┴───┴──────────────────┤│共用部份:111建號,權利範圍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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