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58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戊○○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丙○○○於民國(下同)86年12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與案外人乙○○對美商美國商業銀行國家信託儲蓄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88年8月20日台財融第00000000號函准予聲請人受讓該公司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與負債)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成立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6年12月29日起至126年12月2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案外人乙○○邀案外人丙○○○、連帶保證人丁○○於86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借款期間為86年12月20日起至106年12月20日止,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33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乙○○自98年3月3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077,508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於95年4月10日自案外人丙○○○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美國銀行貸款總約定書影本、房屋抵押借款增補約定影本、房屋抵押貸款撥款申請暨委託書影本、新竹縣竹北市○○段108建號異動索引、本票影本、繳款明細、財政部函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新院雲民佑98司拍258字第15428號函,通知債務人與相對人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連帶保證人丁○○於98年8月5日具狀陳稱案外人乙○○前與聲請人原約定每雙週繳約2,500元,經聲請人自行更為每雙週繳約14,000元,嗣雙方另訂新契約改為月繳制約每月還款12,000元,並於98年2月18日、98年2月24日分別存入69,000元、14,500元將當時積欠之本利還清,然因換約期間所致生之本利四萬元左右則無法一次還清,曾請求聲請人以多次分期補足方式繳納,且於6月5日、6月25日、7月30日分別繳納16,000元、25,000元、25,000元等語。聲請人則於98年8月17日具狀表示曾於98年4月30日告知連帶保證人丁○○除要繳當月產生期付金外另需多補積欠之部分,又截至98年8月14日止,債務人遲遲未能補足繳息截止日為98年4月30日之3期欠款,且依貸款總約定書第4項第1點、第2點所載不依約清償本金及支付利息,其借款視為到期等語。
四、經核,就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分,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貸款約定書、催繳通知書等件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規定,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本件擔保之債權額,據聲請人98年9月28日陳報狀,債務人尚負欠之本金應為1,047,372元及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雲娥┌───────────────────────────────────────────────────────────────────┐│98年度司拍字第258號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縣│竹北市│竹義││238│建│57.00│全部│甲○○所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建│││建築式樣├───┬───┬───┬─────────┤權利│││││││主要建築材││││附屬建物││││││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料及房屋層│一層│二層│合計│││備考││號│號││││││││範圍││├─┼──┼─────┼─────┼─────┼───┼───┼───┼─────────┼───┼──────────────────┤│1│108│新竹縣竹北│竹北市大同│二層加強磚│44.31│44.31│88.62││全部│甲○○所有││││市○○段○街○○巷○○號│造││││││││││238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