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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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 郭美珍 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紀 陳玉間 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應給付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5年損害金新臺幣(下同)8萬2,320元,惟事實及理由欄三所載請求被告給付占用系爭土地5年之損害金為6,586元與聲明不符,請確認欲請求之金額為何?並具狀更正之。並據此 陳明 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苗栗縣○○鎮○○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紀 陳玉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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