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再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25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一雄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377號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一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一雄不服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37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及請求法院調取之,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吳元曜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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