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ISAICHAIYAPHAT(中文名:陳嘉偉)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 伍柒 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ISAICHAIYAPHAT(中文名:陳嘉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57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
2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357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亦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8月18日草療鑑字第1050800468號鑑驗書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均無法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均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 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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