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儀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庠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交付借貸款項新臺幣350,000元予相對人之證據(如匯款單、存摺明細等)。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為一要物契約,以交付貸與款項為成立要件,故有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儀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庠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交付借貸款項新臺幣350,000元予相對人之證據(如匯款單、存摺明細等)。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為一要物契約,以交付貸與款項為成立要件,故有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