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0號
原告 周家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 蕾間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鄭雅雲